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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八年九月五日

 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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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辽宁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地方规费系数

 
辽宁省地方规费系数查询:
 所属地区: 年度: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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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地区:沈阳

发行年度:2005

具体规定见以下文件:

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

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

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

沈建发 [2004]76号

各建设、设计、监理、施工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:

现将辽宁省建设厅《关于颁发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辽建发 [2003]81号)及《关于发布〈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辽建发[2004]26号)转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同时, 根据建设部 [2003]119号、辽建发[2003]81号及辽建发[2004]26号文件精神,结合沈阳地区的实际情况,现就贯彻国家标准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及《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 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 2004年7月1日起,凡在沈阳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、装饰、安装工程,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,均按国家标准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、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》及附录执行,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调整。

二、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标准

(一)工程量清单

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、措施项目、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。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,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。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,其项目编码、项目名称、计量单位、计算规则,应统一按《计价规范》规定执行,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改变。

(二)工程量清单计价

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,企业自主报价。

1. 直接费部分,人工费、材料费、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2. 综合费,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临时设施费、企业管理费、利润,可参照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》执行。

3. 规费,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,必须缴纳的费用。包括工程排污费、工程定额测定费、社会保障费(养老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医疗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)、住房公积金、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。

( 1)工程排污费:根据沈价发[2000]340号文件规定,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.00元,根据垃圾不同,参考容重为1.2—1.8吨/立方米。

( 2)工程定额测定费: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、财政部计价费[1997]2500号及辽政发[2001]15号文件规定,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.2‰计取。

( 3)社会保障费(养老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医疗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):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.28%计取。

( 4)住房公积金: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.54%计取。

( 5)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48条规定,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。《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》(试行)规定,本保险计取按两种方法计取:

①砖混结构按 1.50元/m 2 计取,框架结构按1.80元/m 2 计取。

②按工程造价的 4‰计取。

4.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

根据沈国税一字 [1998]127号文件精神,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:市内为7.14%,镇、县为7.00%,乡为6.72%。

5.营业税计取标准

企业注册所在地

计取标准 (%)

市内

3.445

县、镇

3.381

3.252

本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反映到市造价管理部门。

附件: 1. 辽建发[2003]81号文件

2. 辽建发[2004]26号文件

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

沈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

沈阳市财政局

二○○四年六月二十四日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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